水泥的定义在GB/T4131—1997《水泥的命名、定义和术语》中已明确介定为:加水拌合塑性浆体,能胶结砂、石等适当材料并能在空气和水中硬化的粉状水硬性胶凝材料。在相关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中,“水泥”一词目前常有两种含义,一是狭义的“水泥”,即专指符合水泥国家标准的水泥产品,再一是广义的“水泥”,包括矿物掺合料的广义的“水泥”,目前不同标准规范对广义的“水泥”大体有三种表述:第一,JGJ55—2000中明确当用活性掺合料取代部分水泥时,最小水泥用量即为替代前的水泥用量,“水泥”即为广义的水泥,是指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称。第二,GB119—2003中表述为胶凝材料最小用量(水泥、膨胀剂和矿物掺合料的总量),此时广义的“水泥”含义用胶凝材料表述,即将混凝土中的水泥、膨胀剂和矿物掺合料总量称胶凝材料。第三,同是GB119—2003对掺防冻剂配合比规定最小水泥用量不得低于300kg/m,在同一本规范中对“水泥”的广义含义,文字表述方式不同,容易造成执行者的误解,此处的“水泥” 应是广义的的,即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称,容易被人误解为狭义的“水泥”, 是专指水泥用量。其它诸如JGJ/T10—95要求水泥用量宜为300kg/m,一般都能理解为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量,GB50208—2002规定当掺有矿物掺合料时,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 280kg/m,这里的“水泥”就只能理解为狭义的水泥产品的用量。
本文建议在有关标准规范修订过程中,应先将“水泥”一词进行规范化表述, 以尽量减少标准执行者的误解。
3.3减少从业人员在执行最小水泥用量这一规定时的认识误区
关于混凝土配合比中最小水泥用量的内容含义, 早在我国颁布的第一本 G BJ10—65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中就明确:最小水泥用量包括外掺 混合材料,以后修编的GBJ204—83和GB50204—92都已明确:表中最小水泥用量,对于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,对于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, 历时近四十年,由于标准规范所引用和标准规范之间表述方式不同,产生的一些误解还随处可见,造成一些从业人员机械地认为“水泥”就是水泥(意指不包括矿物掺合料)的认识误区。近几十年混凝土技术飞速发展,混凝土从前些年的高强混凝土向高性能混凝土发展,今后将朝向绿色混凝土发展,高性能混凝土必然具备高耐久性,因此对最小水泥用量的规定也必然考虑混凝土的耐久性,因此最小水泥用量应指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量,这样才能促进混凝土的技术进步, 从而推动外加剂应用的普及和产品性能的提高以及活性掺合料(粉煤灰、 矿渣粉和硅灰) 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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